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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丹】自组织理论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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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理论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以耿村故事的传承与保护为例

李丽丹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前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一个热门领域,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于保护主体这样一个前提性基础问题的探讨都严重不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成为难题。本文以自组织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依此提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条理论假设,并运用耿村故事的传承与保护为个案对假设进行了经验验证,力图对当下和今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一些新的探讨与反思。
[关键词]  自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俗民  耿村故事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2年我国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俨然已成为当下我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炙手可热的一个关键词。为切实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们想了许多办法,制定出台了许多对策、措施并付诸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文认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前提性基础问题却被有意或无意忽视而少有人探讨:谁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谁应该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 如果不将这一问题彻底厘清,很难说能够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可持续的保护。

从以往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政府部门和理论工作者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想当然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主体,自然,现有的保护性对策、措施也基本上是以政府部门或专家学者为“本位”的。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保护主体本末倒置、角色“错位”问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者的广大民众(以下简称“俗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基本被束之高阁(“缺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与传承的“局外人”——政府与学者(他们在保护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角色要“归位”,这在下文中将具体讨论)反而实实在在地成为了保护的真正主体(“越位”)。其实,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明确指出了俗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该公约序言和第15条就明确指出: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在笔者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也就是俗民自组织创造和传承的过程。本文将以源自自然科学的哲学理论——自组织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并依此提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假设,同时运用田野调查所获资料对理论假设进行经验验证,力图对当下和今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一些新的思考。

二、分析框架与概念界定

自组织理论作为一种对非线性的复杂系统的研究理论,是20世纪继系统论之后取得的最重要的方法论成果。自组织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近年来,通过自然知识迁移 ,越来越多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引入自组织理论来探讨人类社会现象,用自组织理论研究社会业已成为当代国际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自组织理论研究、应用也日渐升温,并有不少研究成果面世,如沈小峰的《混沌初开:自组织理论的哲学探索》、曾国屏的《自组织的自然观》、吴彤的《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沈华嵩的《经济系统的自组织理论:现代科学与经济学方法论》、胡皓、楼慧心的《自组织理论与社会发展研究》、孙志海的《自组织的社会进化理论方法和模型》等。

自组织理论认为,事物从无序走向有序(或者说有序化)的方式、事物有序存在的状态均有两种,一是自组织,二是被组织。所谓“自组织”就是指通过事物自己自发、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一种过程或结果。与之相反,所谓“被组织”就是指事物不是自主而是依靠外界指令实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一种过程或结果。[1]自组织方式比被组织方式更为优秀,更符合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脉络和趋势,这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试错式演化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证明。例如经过多次反复,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前者的思想方法是“自组织”的,后者的思想方法是“被组织”的;再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恋爱已经替代了包办婚姻,前者是“自组织”的,后者是“被组织”的。自组织理论认为,事物的发展、演化是一个开放的、自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与外界发生能量交换,但外界输入的是序参量而不是决定事物内部结构和功能的具体、强制性指令,事物是在吸收外界输入的序参量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逐步形成有机的结构和功能。此外,被组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组织事物,而且只有实现这种转化该事物才能“维护下去、运行下去”。[2]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生活在各类社区中 的广大俗民在长期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出于不同的需要而自主自发创造、享有并世代流传的,换言之,从自组织理论的角度来讲,非物质文化的生发和传承本身就是一个地道的自组织过程。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自组织理论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三条基本理论假设:
第一,从长远来看,只有广大俗民的“自组织”保护局面的真正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会是可持续性的。
第二,从成本——收益的比较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俗民的“自组织”保护较之“被组织”保护成本更低但收效更高。

第三,俗民“自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排斥外界(政府、学者等)的适度参与,尤其是在俗民的保护意识处于“自发”或“自发”向“自觉”转换阶段时,外界的参与对于“自组织”保护局面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行文,以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基本概念作如下说明:

在我国传统话语体系中,并不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一概念是最近几年才从英文intangible heritage翻译而来 。目前,我国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二是我国官方的定义,三是学术界的定义。从以往的文献来看,三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外延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的分歧,只是表述的方式有些差异而已。更准确地说,后两者的定义基本上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为“蓝本”而生发出来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五个方面。 这一定义和范畴,实际上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即“民俗”(folk-lore)或“民间传承”几近吻合。[3]本文采用这一概念界定。

三、经验验证:耿村故事的传承与保护

1984年始,文化部、国家民委和民研会联合编纂中国民间文学集成三套,要求各地文联搜集、整理、编纂民间故事、歌谣、谚语,旨在抢救十年“文革”中被砸烂的“封资修”。这是中国民间文化史上的一大盛事,其中的“民间故事集成”将中国民间故事的搜集、整理、研究等推向了一个高潮。全国各地发现了许多优秀故事家,其中一部分人被联合国认定为“中国十大故事家”和各级大中型故事家,还有一些故事传承人聚居的村落被誉为“故事村”,如湖北的伍家沟村,河北的耿村等,而耿村更是被誉为“中国故事第一村”。本文以耿村故事的传承与保护为例 ,对前文提出的理论假设作一经验验证。

(一)“中国故事第一村”概况

1、耿村故事发现前后
耿村地处冀中平原,隶属于河北省藁城市常安镇,现有 280多户,1200多人,1300多亩耕地。耿村故事的发现与两位人物分不开:靳春利与袁学骏。靳春利的父亲即是后来被列为“中国十大故事家”之一的耿村村民靳正新老先生。1986年春(中国民间文化三套集成工程期间),他听说有关部门正在搜集整理民间故事,便跑出小村庄将村里人善讲故事的传统报告给藁城市文联。当时,袁学骏是石家庄地区集成办主任,刚听到此消息,他不敢置信,心存疑虑地踏进耿村,没想到这一踏,开始了他长达二十年的跟踪、调查、研究和保护,并使他成为了耿村故事的发掘者、采录者、搜集者和研究者。
从1987年到2004年,河北省省、市文联十八年间对耿村进行了十一次大规模社会普查,普查组现在已经整理出各类故事四千六百三十篇,共五千余万字。从1987年5月第一次普查以来,先后确定了67位大中型故事家(歌手),其中已故12人,如今仍健在的这些故事家中,大型故事家(讲100个以上故事者)22人,中型故事家(讲50-100个故事者)33人,男性34人,女性21人,年龄在10-86岁之间。这些故事家有很多属于“民间故事家庭”,如王玉田一家、张才才一家、靳正新一家三代等。据考证,这个村讲故事的传统已有600余年。[4]

2、耿村故事的保护主体
1988年4月,河北省召开了“耿村民间故事家群及其作品讨论会”,台湾金荣华教授考察耿村故事时惊叹其为“世界第一”。1991年耿村召开了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中国耿村故事家群及作品和民俗活动国际学术讨论会”,中外专家、学者有60多人考察了耿村,在此次会议上,耿村故事得到肯定,其文化现象被认为是世界民间文化之奇观,此后,“中国故事第一村”成了耿村的代名词。1992年7月,河北省文艺界代表团应邀访问了日本,双方就耿村文化现象做了进一步研讨。1997年至1999年间,美国故事协会、美国国际人民交流协会等团体曾三次组织87人次到耿村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活动。
自耿村故事被发现后,村里与村外相通的主干道由政府出资进行了修整,耿村村委会为此专门兴建了“耿村故事厅”(村委会办公室就在“故事厅”两侧),“故事厅”主要用于展出该村村民讲故事、学者专家来访图片和已出版的耿村故事书等,同时也在此举行讲故事比赛等活动。与全国其他乡村的现代化进程相似,村里现在外出务工的人员增多,娱乐设施也正在现代化,讲故事的时间与场合明显少于二三十年前。为保护“中国故事第一村”的口头文化形态,鼓励村民讲故事,河北省省、市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对每次普查时讲故事的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肯定其讲述的价值;向耿村民间故事家颁发相关证书并举行颁证仪式(靳正新等几十位故事家和几个故事家庭都得到了政府的认定)。除此之外,据袁学骏先生介绍,政府也从物质上对民间故事传承人进行帮助,2006年初制定的关于耿村的《五年保护计划》中就明确规定,2008年的任务就是“对60岁以上的故事家采取保护措施,并在今后形成制度,每年对够岁数的故事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耿村小学也参与了耿村故事保护、传承。该校专门给小学生们安排有讲故事课程,教材(《耿村故事》)由该校教师自行编写,这大约是耿村小学与中国其他小学相比的一大特色。笔者在《耿村一千零一夜》中发现有不少十来岁的小故事篓子讲出的活灵活现的好故事,如靳林燕(2004年采录时14岁,讲述《欧阳修续诗》)、靳玉峰(2002年采录时10岁,讲述《晏殊考场找难题》)、徐景阳(2002年采录时11岁,讲述《杜甫治老财》)等。这一成果的取得是和耿村小学的“故事教育”分不开的。
此外,据相关媒体报导,河北省有关部门正在筹划恢复耿王纪念堂、蝎子山等原有建筑,增加故事演讲场所,开发耿村文化旅游观光线等。

3、耿村故事的保护效果
源于“民间文化三套集成”的耿村故事可以说从一开始就被文化部门定性为需要抢救与保护的珍贵文化财富,除了以上介绍的各类保护主体对耿村的道路建设、故事厅的建立、教育的持续发展等,最能显现耿村民间故事保护,也最能给后世留下“可触摸”成果的,是对耿村民间故事的书面保存,这种书面保存有两类,一类是搜集整理后的故事的出版,另一类是对这些民间故事和耿村进行学术研究的专著。这些书面保护的成果主要有:袁学骏、李保祥主编的《耿村民间文化大观》(三卷本,450多万字);刘国珍、袁学骏编写的《秀姑:耿村妇女讲述的故事》;袁学骏、刘寒主编的《耿村一千零一夜》(六卷本,200多万字)等;学术专著有袁学骏的《耿村民间文学论稿》以及周福岩的《民间故事的伦理思想研究:以耿村故事文本为对象》(博士论文)。 此外,耿村民间故事村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文学”类)。

(二)个案分析

从本文以上叙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就静态保护 层面来讲,毋庸置疑,耿村故事的保护是成功的甚至是卓有成效的,如耿村故事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大部头耿村故事集的出版,等等。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在这种“博物馆式”保护“繁荣”的背后,耿村故事动态的、可持续的保护仍旧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是严重的“濒危”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故事传承人的传承问题(后继乏人问题 )。在笔者看来,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对耿村故事保护主体的认识不到位。在耿村故事保护中,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到政府、学者、村委会(政府的代理人)媒体等在保护中忙碌的“身影”(笔者并不否认他们在耿村故事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而且认为在耿村故事保护的初期阶段也就是村民保护意识缺乏阶段,他们的作用应该提倡的,但是,笔者也很担心这种全方位的参与会不会演变成“包办”),却很难看到耿村故事传承人在保护中的积极参与(他们有参与,但基本上都是被动参与) ,而这是相当“致命”的,因为太多的案例表明,没有传承人积极、主动、有效的参与,再怎么“轰轰烈烈”的保护最终都将归于“沉寂” 。因此,笔者认为,就耿村故事的下一步保护而言,发动耿村故事传承人参与到保护中来,尽快形成以耿村故事传承人自组织保护为主,外界力量为辅的保护局面,是亟代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与讨论

(一)基本结论
耿村面临的困境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项目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文化事象曾在俗民的生活中起过重要作用,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刘锡诚先生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之根,它自身包含着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动的理论准备严重不足。[5]自组织理论正是针对文化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它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说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一个俗民的自组织选择的过程,要使这些民族民间文化得到真正的、可持续的保护,根基在于广大俗民的自组织保护与传承(笔者始终认为,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有效的传承就是一种最好的保护)。没有俗民积极、广泛而有效的自组织参与,所谓的一项接一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只可能在一定的时空中给这种保护打入一剂又一剂“治标不治本”的“强心针”,只可能取得“昙花一现”的生机,绝不可能出现长久而持续的活力。政府、学者等外界力量应该有意识地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主体,进行合乎其自身发展的“能量”刺激,无论是在政策的引导、价值的肯定,还是在资金的投入等方面,都要恪守本位,而非越俎代庖。否则,保护就只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永远将民族民间文化摆在静态的博物馆中,仅供后人参观与研究;二是无限制地耗费财力进行投入,在俗民无法自组织的情况下,也许还会好心办坏事,被民众认为是干扰其追求现代化生活的绊脚石 。

(二)几点讨论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动态传承、静态保护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主要存在两种保护方式:一是动态传承(“活态”保护),二是静态保护。所谓动态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在民间“长久地活下来”;所谓静态保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记录和保存(段宝林,2006)。应该说,两种保护方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总体而言,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静态保护,动态保护的关注度明显偏低、力度明显不够,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误区。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明确说明,即弘扬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张扬不同国家的民族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可能全面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送进博物馆的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必需的,但这显然也是远远不够的,而俗民的自组织传承才是达到这一目的根本手段和方式。因此,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在继续做好静态保护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动态保护的问题,切实形成“‘动静’结合,以‘动’为主”的保护格局。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政府、市场、俗民与俗民组织
现代社会的组织系统主要划分为三大块:政府组织、市场组织、民间组织(西方称为非营利组织)。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身存在的特性,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在此往往会出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失灵”:一是“市场失灵”。市场组织是以营利为其最初和最终目的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总体上来讲属于一项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有不少论者提出以发展文化产业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思路,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可能在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效,但难以推而广之),市场组织是无心涉足的。二是“政府失灵”。毋庸置疑,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广大俗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不足甚至根本缺乏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指导作用更是不容忽视。但是,政府是有一定规模的,其动员能力、财政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了这一规模和限度,政府也只能“爱莫能助”。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当富饶的,政府部门的那点资源显然是“杯水车薪”,完全依靠政府来保护显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政府充其量只能对被专家学者认定的所谓“重点”遗产进行保护,对于在此之外的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也会“失灵”。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对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市场是“不为”的、政府是“不能”的,自然这项任务就落到了俗民及俗民组织身上,换言之,俗民及俗民组织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没有俗民及俗民组织的广泛而有效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得到完整、有效保护几乎是不可能的。明确这一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色定位:主体、主导、主脑 
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出发,要切实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形成以俗民、俗民组织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专家学者为主脑,俗民、俗民组织、政府、市场、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1)确立并充分发挥俗民及俗民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作用
一直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论者大多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专家(主角)的作用,仅有的一些对俗民的关注也是将其置于辅助(配角)地位。从自组织的思想方法出发,这未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其实,从根本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民间的,是属于广大民众的,民众才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真正主体(主角),充分发挥俗民及俗民组织的“主体”作用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所在。本文认为,这种作用的发挥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观念,确立俗民及俗民组织的主体地位。这主要在于政府观念的转变,也就是说,凡是民间组织能够做的政府就尽可能不要插手,即使插手也只能“指导”而不可“包办”,虽然也许他们一时做得并不如政府好,但是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否则俗民自组织保护永远无从谈起。二是大力发育俗民组织。单个的俗民即使能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力量相对于宏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来讲显然也是过于单薄。因此,发育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就是必需的。政府应该切实克服“社团恐惧症”,做好支持、培育和规范工作。

2)积极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就我国当前来讲,由于“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任何一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国家在场”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和不得不考虑的首要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一样,政府的参与对于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虽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政府的参与却的确是万万不能的(政府的动员能力、掌握的资源等都其他组织无法匹敌)。当然,政府的这种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也算是一大幸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能在近两年得以迅速崛起,很大程度上就有赖于政府的强力推动。但是,从自组织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来讲,始终属于外在变量。也就是说,我们一方面需要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这种“主导”作用划定一定的边界,以防“主导”变成“包办”。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作用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甄别判定。应当说,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良莠不齐的,显然,我们所要保护的是那些能够反映“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能够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健康积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良”、“莠”遗产的甄别、判定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政府部门应当在相关专家学者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宣传倡导。二是宣传引导。在目前广大俗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相对欠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尽可能利用自身掌控的各类传媒,唤起俗民的保护意识,使其实现“自发”传承向“自觉”保护转变。三是制度扶持和资金资助。鉴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不久、民间资源参与保护还非常有限甚至缺乏的现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在相关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上下功夫,并在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以使俗民的自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四是培育发展。目前,政府部门之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很多事情都要“亲历亲为”,无法“脱身”,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承接政府职能的民间组织的存在。因此,在俗民自组织保护意识和途径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培育发展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从而为自身“减负”和俗民自组织搭建平台和载体。这方面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3)大力发挥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脑” 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的很多工作(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名录的编制等)如果没有专家学者的参与是根本无法完成的,更不要谈高质量的完成。从这个角度来讲,大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主脑”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要求。但是,这一作用的发挥仍需注意两点:一是专家学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问题。在我国传统社会,文人学者更多地表现为对国家政权(朝廷)的依附性和寄生性,学术自主性和独立性缺乏。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学术自主性、独立性虽有所改观但仍不尽如人意。因此,增强学术自主性、独立性,摆脱官员“定调子”、学者“搞论证”的不正常状况,更多地从学术性、人类性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是发挥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作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专家学者尤其是疏于田野调查的专家学者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其观点往往过于理想和超前,不适宜当前的现实。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专家学者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状和发展阶段,从而提出更具针对性、可行性的保护方案和建议。

4)有效发挥市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促进”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而可行之举。刘锡诚先生就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模式而大力加以倡导。[6]但是,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本身也存在许多固有的缺陷,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注意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宏观方面作出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减少和防止市场出于逐利动机而可能将“民俗”变为“庸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1][2] 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7-13
[3] 周星主编.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上册)[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31
[4]袁学骏.论耿村文化生态[J]﹒民间文化论坛,2006,(1)
[5]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J]﹒西北民族研究,2005,(1)
[6]刘锡诚.文化产业是“活态”保护的一种模式——以蔚县高佃亮剪纸为例[J]﹒美术观察,2006年6月第129期

发表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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